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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南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补充规定
时间:2008-05-27   点击: 来源:   管理员

江大委〔2005〕12号

中共江南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严格工作程序,现结合形势的发展和我校实际,对《中共江南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江大委〔2003〕30号文件)中的有关事项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权限及程序

根据中组部〔1984〕组建字1167号文件精神,我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由各院(系)党委、党总支预审和审批。

1、设立党委的学院,学院党委审批完毕后,在《入党志愿书》“党委审批意见”栏目中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学院党委印章。并填写《发展学生党员登记表》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2、设立党委的学院,预备党员转正工作经学院党委审批完毕后,在《入党志愿书》“党委审批意见”栏目中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学院党委印章,并填写《学生预备党员转正登记表》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二、发展教职工党员工作的权限和程序

设立党委的学院,对教职工发展党员工作具有预审和审批权,程序如下:

1、党支部将建党材料报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委进行预审。

2、学院党委预审后,与校党委组织部进行沟通,并领取《入党志愿书》。

3、党支部完成入党手续后,材料交学院党委审查,审查完毕后,交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组织部安排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

4、组织员谈话后,学院党委进行审批。

5、学院党委审批完毕后,在《入党志愿书》中“党委审批意见”栏目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学院党委印章,学院党委书记签名盖章,并填写《发展教职工党员登记表》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6、预备党员转正工作在党支部完成考察和转正工作后,材料报学院党委审查,学院党委进行审批后,在《入党志愿书》中“党委审批意见”栏目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党委印章,学院党委书记签名盖章,并填写《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登记表》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7、入党、转正手续完毕后,将《入党志愿书》等材料进行整理,交校人事档案室归档。

三、设立党总支的院系(单位),学生、教职工发展党员工作的权限和程序仍按照江大委〔2003〕30号文件进行。

中共江南大学委员会

2005年3月9日

主题词:组织建设发展党员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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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办公室 2005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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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60份



上一条:《关于加强和改进学生党建工作的意见》等三个文件

下一条:关于印发《关于江南大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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