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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江南大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8-05-27   点击: 来源:   管理员

中共江南大学委员会

江大委〔2007〕1号

关于印发《关于江南大学党员领导干部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各学院(单位)、机关各部门:

根据《关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关于江南大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已经学校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使党组织全面了解掌握党员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的基本情况,在2007年1月首次集中报告时,所有符合《关于江南大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报告条件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全面如实报告一次。其他时间报告按照《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要求如实报告。

中共江南大学委员会

2007年1月9日

关于江南大学党员领导干部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关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教人司〔2006〕34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学校处级副职及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按第六条规定报告。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受理:

(一)副校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向教育部人事司报告,报告材料由校党委组织部转交。副校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集中报告事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汇总后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教育部人事司。

(二)学校处级副职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按规定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组织部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学校党委和纪委。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组织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八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部门书面请示。组织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九条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办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十二条学校处级副职及以上非党员领导干部应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附表: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主题词: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事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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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办公室 2006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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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50份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姓名

单位及工作部门

职务

1.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 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 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 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5. 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6.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7.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8. 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9.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说明

1.本表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

2.无需报告的事项,应明示“无”。

报告人签名:受理部门签名(盖章)受理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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