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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请兼职组织员工作暂行规定
时间:2008-05-21   点击: 来源:   管理员

江大委〔2006〕7号

关于聘请兼职组织员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16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4号文件)和第十二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发展党员工作,结合多年来坚持兼职组织员制度所取得的成效,现就聘请兼职组织员的工作规定如下:

兼职组织员的配置

1、兼职组织员由校党委委员、各院系(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机关党群部门负责人、部分调研员、离退休干部、院系党委(党总支)委员、党委(党总支)秘书、分团委书记等同志担任。

2、调研员、离退休干部兼职组织员分配到各院系参与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原则上按学生人数每500人配备1名;其他人员主要面向本院系(单位)参与发展党员工作,并承担部分其他院系(单位)教工发展党员的谈话工作。

兼职组织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能自觉、坚定、全面地领会和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具有三年以上党龄,并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党性原则强,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党的基本知识。

3、热心党务工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能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兼职组织员的职责

1、掌握和了解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和实施情况。

2、了解和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和思想状况,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培养、教育工作,如指导《党章》学习小组、参与举办培训班或定期上党课,经常与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联系和谈话。

3、负责对发展对象的考察、培养和谈话。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发展对象的素质和发展程序的规范,发展材料的齐全,入党手续的完备,并提出能否发展的意见,为保证发展新党员质量把好关。

4、做好对预备党员的考察、教育和转正工作,

5、检查、分析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6、进行调查研究,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总结,交流,并推广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先进经验,及时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聘请工作程序

1、校党委委员、各院系(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机关党群部门负责人、调研员担任兼职组织员的聘请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落实。

2、离退休干部担任兼职组织员的聘请工作由校关工委与院(系)协商,由校关工委负责落实。

3、其他人员担任兼职组织员的聘请工作由各院系党委(党总支)负责落实。

五、组织领导

兼职组织员由校党委聘任并颁发聘书,聘期为两年。兼职组织员工作在校党委和院系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进行,并接受校党委组织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校聘离退休兼职组织员每人每月发放50元工作补贴。

中共江南大学委员会

2006年3月1日

主题词:组织工作聘任规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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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办公室2006年 3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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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50份



上一条:关于转发《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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