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大委〔2010〕56号 2010年10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我校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法》的全面贯彻执行,为把我校建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力推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全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成员,以及处级非领导职务、助理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不断加强自身道德修养。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高等学校管理实践经验,善于学习和把握教育规律,有胜任相应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做出实绩。
(五)正确行使师生员工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兼有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的领导干部,必须把主要精力、主要时间用于管理工作上。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的可适当放宽要求。
(二)提任校机关部门处级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由教师提任处级副职的,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由科级正职提任处级副职的,应当在科级正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其中担任助理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且实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要求。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担任业务性强的单位(部门)行政正副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硕士以上文化程度或副高级以上职称。
(五)身体健康,有胜任正常工作的精力和体力。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破格或越级提拔者应当品德高尚,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度高。援疆、援藏和由组织选派到艰苦地方去工作的干部,完成工作任务,经考核成绩突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破格提拔。对破格或越级提拔人员应扩大考察范围,不仅广泛听取本部门的群众意见,还要听取相关部门特别是基层单位的意见。破格或越级提拔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时,在校党委常委会表决通过后,须经书面征求全体校党委委员意见后再作决定。
第九条 加大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年轻化力度,优化领导班子结构,使领导班子成员的年龄形成合理的梯次配备。凡男年满52周岁,女年满48周岁的,一般不再提任处级领导职务。凡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中层干部换届时,男年满57周岁以上,女年满54周岁以上,一般不再任领导职务(因工作特殊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单位、部门的主要业务管理干部可适当延长任职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二年),改任同级调研员,承担部门或学校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接受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领导,协助领导进行管理工作;上述人员中凡达到任职年龄界限后主要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一般不改任与原职级同级的调研员职务,一般不再保留原职务级别。
第十条 处级领导干部职数限额及助理岗位的设置
(一)校机关党政部门和直属单位等干部职数,由校党委根据学校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机构设置情况确定;
(二)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根据教学、科研任务及学生人数,一般设4-6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执行院长或常务副院长。
(三)职数未配足或有处级领导干部近两年内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可根据干部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配备助理,选任程序按单位、部门副职程序办理,按中层副职进行管理。助理岗位享受科级正职干部待遇。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三条 任期内提拔选任中层领导干部,学院内一般由学院全员民主推荐;机关正职领导干部一般须由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名推荐;机关副职、学工条线副书记和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工作性质由组织部确定参加提名推荐的人员范围并报常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各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由党委组织部汇总推荐情况,向校党委汇报。
第十五条 校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一般应差额确定考察对象,进行差额考察。
第十六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七条 对于个别因工作性质有特殊要求的党政领导岗位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所推荐人选得到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方可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八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对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要注重以德为先,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九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初步方案,经党委组织部研究后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条 考察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人员、党支部书记、学科组、处(科、室)负责人、分工会、分团委负责人、科级以上干部、教职工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考察拟提任处级干部人选(含校聘助理),须书面征求纪委意见。考察拟任人选时涉及机关部门人员的,应当听取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提出,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四)涉及到拟提任的处级干部,需写明个人基本情况、简历以及书面征求纪委意见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 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及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征求分管领导和联系领导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提拔担任处级正职的拟任人选,经党委常委会讨论,书面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后,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书面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以全体委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发表意见,党委组织部应当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并与其它书面意见一并汇总。其中,任期内机关部门中层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直接由校党委委员在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名,常委会票决差额确定考察对象,听取组织部考察意见的基础上,采用差额票决的方式确定聘任对象。
第二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其中对提拔任职的,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凡拟提拔的处级正职,待书面征求全委意见后,再作决定。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助理、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处长、财务处长、审计处长、监察处长等拟任人选,应当按照规定听取教育部人事司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作出任职决定后及时报教育部人事司备案。
第六章 任 职
第二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凡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和转任同级领导职务,在校党委讨论决定之后、下发任职通知之前,均在全校范围内作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度。每个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后,对处级领导班子实行整体换届。换届时,对非选任制干部,一般应采用聘任、公开选拔、双推双选、竞争上岗等方式任用新一届人选。届中党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班子成员进行个别调整,调整任职的班子成员不单独计任期,班子换届时,一律按任期届满办理。非选任制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和任期相一致。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不被聘(选)任同级岗位的:双肩挑干部一般不保留原职级;对在党政管理岗位工作满20年同时曾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满6年的处级干部,在任职期间经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的,可改任同级调研员或保留原管理职级,但不再按在岗处级干部进行管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根据其工作情况和一贯表现另行安排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单位、部门党政领导干部中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在任期开始时,代表领导班子分别与校党委书记、校长签订任期工作责任书或任期目标责任书,并接受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续用(聘)的重要依据。双肩挑干部在任职期间不享受学术假,可在离开管理岗位后优先安排。
第三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聘)期制度。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试用(聘)期为一年,试用(聘)期间享受相应的职务待遇和岗位津贴(住房待遇除外)。试用(聘)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并自试用(聘)日起计算任期;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聘)职务,一般按试任(聘)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学校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四条 加大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的力度,逐步提高公开选拔干部在新提任干部中所占的比例。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在学校内部进行。个别职位确需面向社会进行的,经党委组织部提出方案,党委常委会议同意后可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要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三)统一考试与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在同一单位担任同级职务满三年的人员,鼓励交流;在同一单位担任同一职务满六年的,或在同一单位担任正处级、副处级职务合计满九年的人员,一般应实行交流。因工作岗位需要,经校党委批准,可以适当放宽交流年限。离领导干部最高任职年龄界限不足一年的,一般不再交流。
(三)干部交流可以在党政之间、机关与基层之间等进行。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单位交流。
(四)干部交流应有计划地进行,一般与换届改选、干部任期届满、干部调整补充工作相结合。因工作需要,可对部分岗位和干部适时进行交流。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校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三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干部考核制度
第三十九条 建立处级干部考核制度。干部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届中考核与届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条 干部考核工作必须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务的要求,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注重考核工作实绩。
第四十一条 干部考核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一般按照处级干部个人述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意测验、个别谈话,分析形成考核材料,党委组织部汇总、向党委汇报、向考核对象反馈等程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 干部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岗位聘任的主要依据。干部考核材料作为文书档案由党委组织部保存。
第四十三条 目前实行董事会制管理的大学科技园、后勤集团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均按正处级单位管理。上述单位中的处级干部(含保留副处级以上职级的干部),纳入学校中层干部范围统一管理,应参加学校对中层干部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档案工资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因出国、脱产进修学习等原因,经批准离开领导岗位一年以上的;
(三) 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学校参控股企业及和学校有关联交易或有依托关系的企业出资持股而不愿退出股份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党委组织部,经审核,并听取干部所在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报校党委审批。校党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调查、审计部门审计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七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八条 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而拒不辞职的,应当由校党委给予责令辞职处理。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不胜任现职,进行留级降职调整:
(一)在年度考核或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之和超过二分之一或不称职票连续两次超过五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的。
(二)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三)在面对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的关键时刻,畏缩不前的。
(四)因其他问题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降级降职调整:
(一)由于决策失误应负主要领导责任或因工作失职,玩忽职守,给学校、集体和师生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经组织核实认定应负主要责任的。
(三)组织领导能力较差,业务和决策水平低,难以履行岗位职责或工作不力,未完成任期目标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考核目标,经组织考察认定的。
(四)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应承担主要责任,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不服从组织调动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到岗的。
(六)被诫勉干部在实际行动上没有改进或出现其他问题的。
(七)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的。
(八)因其他问题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五十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可以根据辞职、降职的原因、个人条件等情况,分别采取多种方式重新安排工作,并按照新任职岗位确定其工资福利待遇。
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其他会议或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进、派出或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建立党委组织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六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
第十二章 干部谈话制度
第五十七条 建立干部谈话制度。为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增进了解,关心、爱护干部。每年校领导应与所分管、联系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非工作谈话不少于2次,与其它处级干部谈话不少于1次。着重交流思想,做到有的放矢。
第五十八条 与干部谈话,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在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要及时与干部谈话:
(一)工作变动,职务升降,离职退休时;
(二)受到奖惩或者批评处理时;
(三)在工作、生活中遇到困难、挫折或者产生思想问题时;
(四)发现干部在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或思想、生活作风方面存在问题,或者群众对这些方面有所反映时;
(五)在民主评议、干部考察、考核或者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需向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时。
(六)组织认为需要谈话时。
第五十九条 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必要时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集体谈话时,党委组织部应派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三章 干部教育培训制度
第六十条 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干部素质。所有处级干部都必须认真接受教育、培训。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内容。
第六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党校为阵地。采用集中培训与分散教育相结合;脱产学习与在职培训相结合;综合培训与主题教育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六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校党委每年对全校在职处级干部轮训1-2次;对新提拔处级干部每年集中培训1期,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遇任期届满干部调整变动幅度较大时,及时组织培训。
第六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国际国内形势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高等教育办学方针、政策、法规教育;教育教学规律的学习和研讨;领导科学和管理科学;岗位基本素质和技能教育等。按照培训目的和对象的不同,培训内容应有所侧重。
第六十四条 新提拔处级干部集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廉政自律、领导科学和艺术、管理科学基本知识等。通过培训提高思想素质、规范管理行为,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得以全面贯彻执行。
第六十五条 每年选送一部分干部到国家和省、市有关干部培训机构脱产学习。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参加国内外考察、学位课程班学习和择优推荐攻读在职硕士、博士学位,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学校为干部培养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所需经费。
第十四章 兼职干部选聘
第六十六条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更好地发挥“教授治学”的作用,学校按照一定程序,选聘学院教学、科研一线教师或现职干部兼任机关部门副(处)职的人员,以加强民主管理,加强院系与机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推进年轻干部的锻炼成长。校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校机关有关部门设置兼职的副(处)职干部1至2名。
第六十七条 兼职干部的工作职责主要有:参与制订部门工作计划;参与制订重要文件;参与讨论重要事项;反映群众意见,加强民主监督;受部门主要负责人委托开展工作。
第六十八条 兼职干部的任职条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养,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拥护并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全局观念、奉献精神,作风正派,团结同志,能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管理工作能力,有一定的文字工作水平;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在本专业上有一定造诣和影响;符合兼职部门领导干部的相关条件;身体健康。
第六十九条 兼职干部的选聘程序:党委组织部征求推荐人选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必要的考察;党委常委(扩大)会集体讨论决定任职人选。
第七十条 兼职干部的管理办法:兼职干部享受现任同级干部的政治待遇;兼职干部的人事关系、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兼职干部考核仍在原单位进行,兼职部门要及时将其兼职情况反馈原单位;兼职干部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自行解聘。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由董事会聘任的处级干部,按有关程序办理。凡规定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干部,应报党委决定后,再由董事会聘任。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大委〔2004〕5号、江大委〔2007〕19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