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大委〔2010〕54号 2010年10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一支结构合理、高效精干、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干部队伍,提高管理水平,适应发展需要,遵照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公平竞争、择优选聘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按岗定职,严格控制职数原则;
(六)日常考察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校科级干部。科级干部统一按照正科、副科职级享受待遇。
第四条 学校成立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任期内日常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审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领导担任组长;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副组长;人事处处长、纪委副书记、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担任成员。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
第二章 选聘任用条件
第五条 科级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胜任相应岗位职责所需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相关理论知识和政策水平,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具有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不断加强自身道德修养;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把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同履行本部门的职责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有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乐于奉献,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近三年来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六)身体健康。
第六条 提拔担任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副科级职务须有3年以上工龄;提任正科级职务须有5年以上工龄。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或高级职称以及专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可适当放宽要求。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对于业务性较强的岗位应同时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提任副科级职务,一般不超过45周岁;提任正科级职务,一般不超过50周岁。
(四)由副科级提任正科级的,一般应在副科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具有两个及以上岗位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 科级干部聘任一般应逐级提拔,确因工作需要且表现优秀可破格提拔。
第三章 干部考察
第八条 科级干部岗位空缺时,由组织部会同空缺岗位所属部门,综合民主推荐、组织提名和个人应聘情况,确定考察对象。由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般进行差额考察。
第九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聘任用条件和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条 考察拟提任人选,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考察情况,同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考察机关拟任人选应听取机关党委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向组织部汇报,经组织部研究(部分关键岗位须听取纪委监察部门意见)提出聘用建议方案,报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全面、准确、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拟任人选基本情况和简历;
(二) 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三) 主要缺点和不足;
(四) 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二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应由两名及以上人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四章 任职
第十三条 全校科级干部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三年。科级干部的选聘任用一般采用聘任、公开选拔两种形式,由组织部负责进行。
第十四条 聘任:科级干部的聘任,应按照学校核定的科级岗位,明确主要职责和任职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岗位,初始提名。组织部经组织考察后提出聘任建议方案报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确定,经公示、任前谈话,由校党委行文公布。
第十五条 公开选拔:
(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在学校内部进行。个别职位确需面向社会进行的,经组织部提出方案、学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向社会公开选拔。
(二)列入公选的岗位应公布岗位职责、职级、任职条件与资格、聘期等。其任职条件与资格可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科级干部任职基本条件与基本资格,结合公选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
(三)公开选拔科级干部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报名与资格审查、统一考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公示、任前谈话、校党委行文公布。
第十六条 科级干部任职前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下发聘任文件前;公示范围为全校;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用的,行文公布并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七条 实行新聘科级干部试聘制度,试聘时间为一年。试聘期满,由组织部会同所在单位(机关人员须会同机关党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正式聘任,并从试聘之日起计算聘期和任职时间。曾担任过科级干部职务且合格者不需试聘。
第十八条 科级干部凡男性年龄达到58周岁,女性达到53周岁时,保留职级和待遇,安排岗位并正常工作,但不再占科级干部职数。
第十九条 建立科级干部审计制度。从事经济工作或与此有紧密联系的科级干部,在调动工作前必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交流、回避
第二十条 实行科级干部交流制度。通过不同岗位实践,培养科级干部多方面能力,使干部队伍更富活力。
第二十一条 科级干部任期届满时,在同一科级岗位任职已满两届者,或在同一单位(部门)不同科级岗位任职累计已满三届者,一般应进行轮岗交流。轮岗交流时,对优秀年轻干部要鼓励多岗锻炼,对年龄较大的同志可不安排轮岗或在性质相同相近的岗位间轮岗,对业务性强的岗位,干部的轮岗要充分考虑专业特点。
第二十二条 科级干部的交流范围可以在各部门、单位之间,也可在各部门、单位内的科级岗位之间。
各学院(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科级干部交流,不得拒不执行组织派进、调出或交流科级干部的决定,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拖延科级干部到岗工作。对科级干部拒不执行交流决定的,可给予降职、责令辞职直至免职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科级干部聘任工作回避制度。
在考察、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六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四条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五条 实行科级干部辞职制度。
科级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提出辞去现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组织部审批。未经批准前,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实行科级干部降职制度。
科级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七章 考核、谈话制度
第二十七条 建立科级干部考核制度。科级干部的考核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采取群众评议与领导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分级负责,全面考核,综合评价。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德、能、勤、绩、廉,考核结果与岗位聘任挂钩。
(一)平时考核。由组织部及各单位负责人及时了解平时的表现情况,做好平时考核记录,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奠定基础。组织部可采取不定期地个别谈话或组织专门的座谈会了解情况。
(二)年度考核。科级干部年终要结合工作实际进行总结和述职,根据《江南大学科级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三)聘期考核。组织部会同所在部门对聘任期满的科级干部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科级干部的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组织,由个人进行述职,汇报对岗位任务完成情况、目标实现和工作成效以及不足之处,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意见。组织部可根据需要到会听取科级干部的述职。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报组织部审议后备案,作为今后奖惩或聘任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建立科级干部谈话制度。
遇有下列情况时,组织部(或委托相关部门)要及时与科级干部谈话:
(一)工作变动、职务升降时;
(二)受到奖惩、表扬或批评处理时;
(三)得知科级干部在工作、生活中遇到困难、挫折或产生思想情绪时;
(四)发现科级干部在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或思想、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或群众对此有所反映时;
(五)对科级干部考察、考核或者在民主评议后需向科级干部通报情况、转达意见时。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条 加强对科级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干部素质。所有科级干部都必须认真接受教育、培训。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科级干部教育培训以党校为阵地。采用集中培训与分散教育相结合;脱产学习与在职培训相结合;综合培训与专题培训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各学院(部门、单位)应加强科级干部的教育培养,不断提高其政治理论、思想素养和工作能力,激励其勤奋工作、开拓进取。
第三十二条 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国际国内形势;高等教育办学方针、政策、法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廉政自律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领导科学和管理科学;岗位基本素质和技能教育等。按照培训目的和对象的不同,培训内容应有所侧重。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提拔任用科级干部工作一年1-2次,结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进行;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后按程序进行;不得违反规定程序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第三十四条 干部考察工作中不准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第三十五条 干部选聘任用工作中不得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也不得泄密。
第三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受理有关选聘任用科级干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学校批准执行;纪委监察部门按规定监督科级干部选聘任用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大校办〔2004〕4号、江大委办〔2008〕1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