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拔任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的暂行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使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中组部、人事部有关通知精神,就本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作如下规定:
一、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素养,坚决拥护并积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懂得高等教育工作规律,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管理、表达能力和专业知识。
3、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有较强的改革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4、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和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同志。
5、能正确行使职权,模范遵章守纪,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批评监督。
6、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党政干部任职年龄
1、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3周岁(具有高级职称的,因工作需要可任职到55周岁)。
2、新任处级干部的,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0周岁。
3、凡到限定年龄的,一般不再担任或聘任领导职务,可根据干部的德才、身体和工作需要等情况,评聘相应职级的调研员或担任教学、科研等其它工作。
三、党政领导干部基本任职资格
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担任正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或大学普通班以上学历,并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具有研究生学历者可适当放宽要求;其中担任院(系、部、所)等业务单位行政正副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担任机关部门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一般要在下一级职位上工作三年及以上。
4、担任机关党政部门正职领导职务,一般要有两个及以上部门或单位正科(或相当正科)及以上的任职经历。
5、担任党群组织的领导职务,除应具备上述资格外,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及有关群团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6、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具有正高级职称者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相应管理职务。
四、职数限额及助理岗位的设置
1、机关处、科领导干部职数将根据学校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机构设置确定。
2、院(系、所)行政由专任教师、科研人员担任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一般设一正三副,较小的院(系、所)可设一正二副。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凡新选聘的此类干部,不再确定行政级别,只在聘期内享受相应职级的待遇。
3、上述1、2、中处级职数未配足或有处级干部近二年内将到限定的任职年龄的,可根据干部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按额配备助理,选聘程序按上述单位和部门副职程序办理,在聘期内享受正科级干部待遇。
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江南大学委员会
200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