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层领导干部中试行聘任制、任期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2000)15号《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教育部1999年《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人发(2000)59号《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为继续深化我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在学校非选任中层领导干部中试行聘任制,在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干部中试行任期责任制。以尽快建立起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为目的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转换干部管理的运行机制,搞活用人制度。
一、聘任方针和原则
实行中层干部聘任制应坚持以下方针和原则:
1、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2、坚持领导班子整体优化的原则。
3、坚持按需设岗,在定编、定岗、定职责的基础上进行聘任和合同管理的原则。
4、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
5、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聘任期限
聘任期限一般为每期三年,并应尽力做到与院(系、所)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换届改选基本同步。对接近任职最高年龄不足一年的,原则上不再聘任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必须聘任的,其聘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任职限定年龄。
三、应聘条件
按照《关于选拔任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各种条件和资格执行。
四、聘任程序
1.学校公布岗位、职务、相应任职条件和对应聘干部的有关要求。
2.个人应聘并提供书面意向和有关的材料。同时,各单位、部门和个人根据各岗位条件与要求进行推荐。可书面推荐,也可口头推荐。由组织部负责汇总。
3.学校党委抽调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小组,采取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形式,对应聘人员和被推荐对象进行全面考核,着重对其政治思想、事业心、责任心、工作实绩及清正廉洁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听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的意见,形成考核材料。
4.在认真分析考核材料和广大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考核小组提出拟聘任的初选名单,并按党政不同由党委书记、校长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聘任各单位、部门副职时应听取正职的意见)后,正式提出拟聘方案,其中拟聘名单应大于聘任职数。
5.由考核小组汇报考核情况和拟聘方案,党委常委会决定最后聘任人员。并由党委组织部办理聘任的有关手续。
五、任期管理
1.受聘干部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以后,由分管校领导进行聘任前谈话,并签订聘任合同。从党委或行政正式发文受聘之日起,按受聘的职务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等待遇。
2.落聘的干部可应聘学校其他岗位的工作,并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
3.聘任干部,纳入全校统一的干部考核体系,对聘任干部应履行的职责任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评优、奖惩或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者,要督促帮助,限期改进。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连续两次考核为基本称职者,则不予聘任或解聘。在聘任合同执行期间,学校和干部双方所提供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双方可经协商解除聘任合同,终止聘任关系。受聘干部在聘期内一般不得单方面提出辞聘,一定要求辞聘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学校党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辞聘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4.首次任中层领导干部的,实行试聘期制度,试聘期为一年,试聘期间享受相应的职务待遇(住房待遇除外)。试聘期满,经考核胜任者,正式聘任,并自试聘时起计算聘期;考核不胜任者,解除试聘职务,可再应聘其他岗位工作。
5.受聘干部在聘期内原则上不得再接受校外实质的兼职(社会兼职、学术团体兼职除外),确需兼职的须经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提出,报学校党委批准。
6.由于出国、脱产进修学习等原因,经批准离开受聘领导岗位一年及以上者,从离岗之日起解聘其所任领导职务。
7.继续实行干部交流制度,严肃干部交流纪律。交流形式包括校、院(系、所)机关干部交流、党政干部交流及部门之间的岗位轮换等。干部交流一般与换届改选、干部任期或聘期届满调整相结合。确因工作需要,也可对个别岗位和人员适时进行交流。
8.对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或任期工作责任制,除按上述规定实施聘任外,还须按以下规定实施管理。(以下相关内容同样适用于选任制领导干部)
(1)在对学校近几年总体发展目标进行分解的基础上,根据各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学校确定和公布各院(系、所、部)任期目标责任以及各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和机关各部门的任期工作责任。
(2)受聘的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与校长或党委书记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或任期工作责任书。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将责任书规定的任期目标或任期工作和实现任期目标或完成任期工作的基本思路、主要措施向本单位教职工(机关部门应扩大到服务对象所在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公布,并分解到分管副职和所属科室、教研室、实验室。
(3)任期考核。对中层领导,除聘任考核、年度考核外,实行任期届满考核。考核优秀或称职的,可以参加下一轮的应聘,(同一岗位原则上不超过二届,工作确需要的亦可再聘),并给予适当奖励。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4)离任交接和审计。中层领导干部离任,在签发解聘或免职通知的同时,由党委组织部给离任干部送达离任交接通知单,在一周内进行离任交接。离任交接通知单经离任干部、接任干部和分管领导签字后交党委组织部备案。对不按时交接或不规定内容交接者,视情节轻重,作出必要的处理。有关中层正职和具体负责单位或部门经济活动的领导,除进行工作交接外,还应接受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此试行办法,自即日起执行,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江南大学委员会
200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