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江南大学委员会文件 江大委组〔2010〕8号 团江大委〔2010〕26号
(2010年10月13日)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为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应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各级党组织要站在党的发展和党的事业的战略高度,从思想上、行动上和工作上予以高度重视,帮助和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每年部署发展党员工作,研究和制订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认真研究团组织“推优”的方法和措施,使“推优”工作真正成为发展青年党员的必要程序之一,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二条 推优工作必须遵循发展党员工作方针,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有计划地进行,坚持“自下而上,集体研究,党团衔接,入党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推优”是指通过择优、育优、荐优等工作环节,把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学习成绩优良的团员青年推荐给党组织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四条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该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二章 “推优”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承认党的章程,正式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一般有半年以上(特别优秀的可在3个月以上)的申请期方可列为“推优”对象;“推优”对象应该在工作、学习、生活和团的活动等方面自觉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团员学习目的性明确,综合测评应达到本班平均水平(新疆、西藏等民族自治地区来的学生可适当放宽)。研究生参照以上条件执行。
凡在校期间曾受过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分以及课程补考重修者,至少一年内不予“推优”。凡在列为“推优”对象后受到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分,以及课程补考重修者,取消“推优”资格。
第六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优先推荐:
1、受国家、省表彰的先进个人;
2、获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团干部、校优秀团员、校级优秀青年志愿者、学生社团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3、在校级以上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4、省、校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者;
5、在校风学风建设中,工作突出的团员干部;
6、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
7、 在高中阶段或外单位已写入党申请书,并已被列入入党积极分子的。
第七条 每次“推优”人数原则上为所在团支部申请入党人数的30%左右。
第三章 培养教育
第八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党团组织担任着共同的任务,必须共同负责,各司其职。
第九条 党组织要在全体团员青年中开展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组织团员青年学《中国共产党章程》、学习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帮助他们健康成长,引导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
第十条 团员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后,党支部应及时通知其所在团支部。团支部应及时建立《申请入党的团员登记表》,并提出培养意见,推荐参加党校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提出入党申请且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要进行重点培养。各团支部要建立优秀团员入党培养考察制度,团支部组织委员要定期做好记载。
第十一条 对已确定的“推优”对象,党团组织要落实培养教育措施,并指派联系人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情况,进一步对他们进行入党动机、党的宗旨、党员权利义务等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
第四章 推荐程序
第十二条 推荐程序
1、“推优”时间
按年度每年上半年4月和下半年11月集中两次推优。
2、“推优”动员
由分团委组织召开团支部以上团干部会议,各学院党委召开班主任、辅导员会议,对“推优”工作进行培训,并请各学院党委负责人或学生党支部书记进行“推优”动员,明确要求。
3、民主推荐
团支部召开全体团员大会,班主任、辅导员到会阐明“推优”工作的意义和要求。入党申请人分别作思想汇报,在此基础上由全体团员进行民主推荐和投票,得票数超过团支部总人数二分之一者,方可列为“推优”对象候选人。
4、组织审定
各团支部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以及入党申请人的现实表现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优”意见,并与党支部商定“推优”对象候选人建议名单后,报校团委审定同意。所在团支部一式两份填写“推优表”,其中一份为校团委备案,另一份为分团委保存,当“推优”对象被党组织列为发展对象后,此表随同其他材料一并转递和报送给党组织。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各学院(单位)党团组织和基层党团组织,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握正确的导向,严格执行纪律。在“推优”过程中,不准拉帮结派,不准徇私舞弊,不准弄虚作假。一旦出现违纪问题,将进行严肃处理,除取消相关责任者在校期间的“推优”资格外,将视情节给予团内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校团委上报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在党员发展工作中,团支部应积极主动地向党组织反映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情况,协助做好培养考察工作。
第十五条 推荐对象如在一年内未被发展,应由团支部重新推荐。
第十六条 “推优”入党工作由各团支部书记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教工团员的“推优”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大委组[2003]16号、团江大委[2003]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申请入党的团员登记表
2: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
中共江南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共青团江南大学委员会
2010年10月13日